一、關於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兌付怎麼辦?
關於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兌付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司法強制,迫使對方履行相關協議內容。協議離婚後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離婚協議爲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爲,既然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就行了,沒必要再起訴。筆者認爲,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並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
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爲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執行。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夫妻雙方離婚時,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子女撫養權等相關內容約定並達成一致意見遵照執行,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也就是不履行司法判決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向司法機關要求強制執行,司法機關應當受理執行,通過凍結對方的銀行帳戶或者工資信息,迫使對方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