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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人財產再結婚怎麼規定共同財產?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4.03K

離婚男人財產再結婚怎麼規定共同財產?

一,離婚男人財產再結婚怎麼規定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後,夫妻雙方取得的收入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再婚後也雙方的財產狀況也沒有例外。事實上,再婚後,一方的婚前財產一般是個人財產,除非雙方約定爲共同財產,否則,婚後財產一般都算共同財產。

二,按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9、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加工資、貴重首飾、摩托車。汽車等。

10、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等)所得的財產。

11、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專利權所得報酬、稿酬等。

12、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13、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

14、再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在10年以上的,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15、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16、結婚登記時,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17、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18、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即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除非主張權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證據,否則一般就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的共同是雙方的婚後資產,跟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的財產沒有任何關係。如果雙方發生婚姻雙方協商的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爲了如果夫妻雙方對於財產問題有糾紛爭議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