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房產應該怎麼分割?
根據《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3、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4、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現實生活中,對於離婚房產的分割是比較複雜的,因爲有些情況下對於房產權屬的認定也比較困難。且房屋類型也有多種多樣,比如房改房、公租房、宅基地建房等等。對於不同性質的房屋,其分割方法也不一樣。可以說,離婚分割房產是讓離婚夫妻難以讓步也很頭疼的問題。在遇到這類問題時,最好是能夠諮詢婚姻方面的專家律師,避免徒增煩惱卻遲遲得不到解決的情況。
夫妻在離婚案件中,應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如發生這類案件的糾紛,應該積極收集案件證據。遞交案件的訴訟書,由我國的司法部門和辦理機關對這類案件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確保遞交案件證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