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分割離婚財產是什麼意思?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7.91K

分割離婚財產是什麼意思?

一、分割離婚財產是什麼意思?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3、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因爲離婚財產糾紛起訴的時效是多久?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爲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爲“一年”的規定。

現在離婚已經是比較常見的事情,即使在農村,夫妻生活不下去也會提出離婚。在辦手續的過程中,對財產進行分割關係到雙方的利益。雙方要將共同財產做一個清點,然後劃分成個人份額,一般來說,婚後雙方的收入及投資收益或者存款等,都是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