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公益訴訟訴求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1、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主要包括人民檢察院、社會公益團體、個人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爲《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具有關聯性。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任何組織或個人爲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2、環境公益訴訟目的具有特殊性。
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具體來說,是爲了保護環境利益、社會環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利益,追求社會公正、公平,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
3、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同時兼具補救功能。
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並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爲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社會秩序不受違法侵害行爲的侵害,把違法行爲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爲明顯且顯得更爲重要,因爲環境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就容許公民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民事公益訴訟具有非常鮮明的特徵,是因爲某個侵權行爲所侵犯到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自然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要求,當事人具有較強烈的社會責任心。在部分的刑事案件中,比如銷售假冒僞劣藥品,檢察院也可以提起附帶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