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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處理方式有哪些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2.41W

在我們的生活中,簽訂合同是保障兩方權益的一種常見方式。但並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馬上生效的,這裏就有一種“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已經簽定好的合同,但還有產生效力,這是因爲合同要生效還缺乏一定的條件。這種合同,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補救才能真正生效。在進行補救和修正之前,效力待定合同說白了就是一份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處理方式有哪些

那麼,怎麼對效力待定合同進行補救修正呢?在我國法律中,對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置方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就是沒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如果他的法律上代理人進行確認,認爲合同是有效的,那合同就能生效了。不過這一種條件下也有一類特殊情況,就是如果簽訂的是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來說純利益的合同,不經過追認也可以生效。

第二種就是代理他人簽訂的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確認才能生效。

最後一種是代替他人處理財產,也要真正的財產權利人同意後才能生效。

這三種情況結合起來理解,就是需要真正擁有人進行追認,如果當事人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就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認。

在這裏我們可以舉兩個例子。案例一,某業務員甲沒有A商品的代理權,但他的好友乙擁有A商品代理權,在乙未知的情況下甲與第三方簽訂了A產品的買賣協議。這樣的合同就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如果乙追認合同生效,則合同就是正式有效合同;如果乙不追認,則合同視爲無效合同。案例二,學生小丁今年10歲,他擅自將自己的遊戲機賣給網吧經營者張某,並且約定遊戲機轉讓費100元,一部分換取現金,一部分作爲上網費用,爾後發生糾紛,小丁的父母認爲遊戲機遠不止100元,因爲小丁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所以小丁和張某之間的合同能否生效要看小丁父母最後是否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