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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相關法律規定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1.97W

《民法典》對買賣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規定:

買賣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內交付(《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條)。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款)。

三、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爲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爲交付的時間(《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

四、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條)。

民法典相關規定:

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以上就是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關於“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怎麼辦?”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通過以上文字的閱讀我們可以知道,在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時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有許多的處理辦法,如協議補充,按國家和行業標準履行等。同時對不明確的一方,另一方可以隨時履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