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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空白協議合同有效嗎?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9.52K

一、簽了空白協議合同有效嗎?

簽了空白協議合同有效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據《勞動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關係着職工的切身利益。

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是合同當中尚未明確具體的合同內容,而一方當事人就先行簽署,而後纔在其已經簽署的合同上面把合同內容添加上去,那麼這時所添加上去的合同內容,有可能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已經進行約定的,也有可能是一方當事人單獨的意思表示,這些都有可能。

如果事後添加上去的合同內容,完全是雙方之前已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儘管一方是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我們也不能僅僅因爲這個形式而否認合同的效力。當然,現實中,這種情況很少會有。

一般如果是一方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其後添加的內容多半都與其真實的意思有出入,而其之所以在空白合同上簽字,也很可能存在一方欺詐之類的情況,所以,這種情況下,合同是無效的。當然,這是在理論上進行分析,而實踐中如果遭遇了這種情況,要想主張合同無效。

我們需要證明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是一份空白的合同,未載明合同的內容,而現在這個合同的內容,也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空白合同的不利情形規定

在實踐中,勞動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事先印好的,只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崗位、薪水等條款上空白,通常情況下,這些項目是勞動者最關心的,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再填寫上去。但是有些用人單位卻先要求勞動在不完整的勞動合同上簽名,之後再由用人單位將空白之處填寫完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旦雙方簽字,勞動合同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若勞動者簽訂的是空白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可能會在空白處填上對勞動者不利而對單位本身有利的內容,包括較少的工資、更長的工作時間、與協商結果不一致的工作期限等。由於勞動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員工即使發現內容與協商的不一致或者有錯誤,卻又難以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的行爲是違法的,一出現糾紛,勞動者就容易處於不利的地位。

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在勞動合同填寫清楚完整,並且確認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內容後,方可簽名。

空白合同有效無效根據構成要件來決定,但是一般來說,空白合同的安全性能相比較一般的合同而言,應當要弱很多,因爲合同內容什麼也沒有,沒有違約責任,沒有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