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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7.07K
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如下: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先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單務合同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也不發生先履行抗辯。此外,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係。如果沒有對價關係,也不存在先履行抗辯權。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
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此爲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後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後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爲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