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哪些限制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
由於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所以法律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由於這種撤銷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則等於贈與合同對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因此,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以下幾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僅限於一般的贈與合同。
(2)撤銷必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做出。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其限制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
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三、贈與不可撤回的情況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所以如果贈與標的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贈與合同已經經過公證的,贈與人一旦反悔不交付贈與財產了,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並且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也是屬於雙務合同中的一種,此時不僅需要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同時也要求受贈人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才行,否則的話贈與合同也是不成立的。當然,現實中有一些贈與合同中可能還附上了一些條件,這被稱之爲附條件贈與合同,也就是要在條件達成的時候,贈與合同纔會成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