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假合同在法院是否有效?
1、具備正規合同特徵的但不是合同上署名雙方或多方簽訂過的“合同”叫做“虛假合同”,一方根據自己利益僞造的(單方簽訂的)、無中生有的屬虛假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2、合同有效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3、合同無效後各方當事人需要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簽訂虛假合同法律責任
在簽訂虛假合同的時候,如果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進行詐騙的話,這個時候會構成犯罪,具體的處罰方式,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有的虛假合同不會構成犯罪,但是合同是無效的。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爲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爲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僞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爲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爲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爲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虛假合同首先是一種無效的合同,對於合同無效的情形,各方合同當事人若是都有過錯,那麼按照過錯比例來承擔各自的責任。如果一方合同當事人是以虛假的身份簽署的合同,此時該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