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書是承諾人對相對人作出的書面承諾,其實質上也屬於合同,是一種民事
法律行爲。承諾書有沒有法律效力,需要看行爲人是否滿足下列條件:
1、行爲人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2、行爲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做出承諾書是承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如行爲人因被脅迫、欺騙等原因而做出的不是自己內心真實意願的承諾書就無效。
3、承諾書內容不
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違反
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實際生活中,因種種原因有必要寫承諾書的,需要符合上述條件,該承諾書纔有法律效力,行爲人違反承諾書中所作出的承諾的,相對人可以以該承諾書爲證據,維護自己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