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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可以合同沒有寫違約金嗎?

欄目: 合同違約 / 發佈於: / 人氣:2.47W

一、法律中規定可以合同沒有寫違約金嗎?

法律中規定可以合同沒有寫違約金嗎?

法律中規定可以合同沒有寫違約金的,《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但對合同解除是否影響當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未作明確規定。相關具體規定散見於司法解釋,2012 年7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對買賣合同解除主張違約金予以明確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8條中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 ]11號)第17條第1款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也表明出租人在解除租賃合同時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案例一中,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損失而不考慮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有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之嫌,值得商榷。在考慮合同解除時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之間的關係時,應當考慮到合同解除時的損害賠償包括了違約金在內的損害,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判決中應先肯定違約金支付請求,然後依據《合同法》第 114條確立的違約金調整方法調整即可:如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可請求增加;如高於,可請求減少。

二、無效合同的違約金責任

《合同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就自始無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雙方的合同關係不再存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也應歸於無效,原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也不得基於原合同主張權利,當事人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雖然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但並非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當事人也可以基於不當得利、締約過失等原因產生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當代社會,確實存在許多合同簽訂之後違約的狀況,當然了這種狀況的存在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不過這不代表着所有的人員在合同簽訂的時候都要將所有的違約金條款明明白白的說明清楚,沒有違約金約定照樣可以順利完成違約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