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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違約起訴的方法或條件是什麼?

欄目: 合同違約 / 發佈於: / 人氣:1.98W

買賣合同違約起訴的方法或條件:

買賣合同違約起訴的方法或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符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須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須經原告的親筆簽名(原告是自然人)或蓋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注: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聯繫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與所訴事實有關的書面證據(包括其他形式的證據);

3、原告是自然人,提交其戶籍、身份證明材料;原告、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分別提交其工商登記資料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三)、法院對個別情形的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人員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收到起訴狀後:

1、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來之日起開始計算。

2、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法院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經審查認爲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或者報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後,法院應當在7日內立案:編立案號,填寫立案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並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5、決定立案後,立案庭在二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

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爲立案日期。

綜上所述,在簽訂買賣合同前,需儘量明確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將其記載到買賣合同裏,當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情形時,可以憑藉買賣合同的相應條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如對方拒絕賠償,可以憑藉買賣合同及相關證件到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