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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09W

一、行紀合同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

行紀合同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只約束合同的當事人,法律上稱此爲“合同的相對性”,這是合同的基本特徵。同時也有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也即合同的效力不僅約束合同的當事人,還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民法典》對此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涉及純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和不純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該類型合同內容主要是涉及合同的履行義務由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爲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1. 行紀費用的承擔。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點,與委託合同不同,與居間合同亦有不同)。

2.行紀報酬的支付。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須注意:報酬支付採“後付主義”,即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前提是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後付主義”會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產生影響)。

3. 行紀人實行行爲的效力。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交易的行爲稱爲實行行爲。實行行爲的效力,分兩種情況:

①原則上,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該合同只能約束行紀人與第三人(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委託人與第三人無合同關係。

②例外情形,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可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原因:在本質上,行紀人以自己名義實施的實行行爲屬於間接代理,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該實行行爲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4.行紀人的擔保履行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行紀人的價格遵守義務

1. 價格遵守義務。委託人關於賣出或買人價格有指示的,行紀人有遵守的義務。分三個方面:

(1) 委託人指示買賣價格的類型: ① 指定數額(賣出或買人的價格數額);② 指定幅度;③ 指示隨行就市。

(2) 行紀人違反價格遵守義務的類型:① 指定數額的,行紀人高於指定數額買人或者低於指定數額賣出(即“不利的不致”); ②指定幅度的,行紀人不利的超越幅度;③ 指示隨行就市的,因行紀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爲委託人計算,未選擇合理的價格買人或賣出。

(3) 違反價格遵守義務所定合同的效力。行紀人違反價格遵守義務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並非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待定的 合同,而繫有效的買賣合同。

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權利義務的規定中,我國的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交易的行爲稱爲實行行爲。實行行爲的效力,分兩種情況,行紀合同糾紛案件,涉及諸多合同法律知識,爲了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應由律師介入,運用法律解決技巧、縮短糾紛解決時間,降低解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