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如何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現實中,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違約金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如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而與損失差距較大,可請求法院調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比如,合同中違約金約定過低,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後,是否還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損失呢?
2021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4次會議通過的《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11條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損失範圍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確定,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爲限。
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判。
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確定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相對人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亦即,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後,不得再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現實中比較常見的是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那麼,達到多少金額纔算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確定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