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多重買賣合同屬於什麼罪?
簽訂多重買賣合同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基本義務】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多重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三、多重買賣合同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多重買賣合同糾紛的起訴狀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綜上所述,在我國法律制度中並沒有規定簽訂多重買賣合同屬於犯罪行爲,除非以欺詐他人財產爲目的跟別人籤合同,像這種構成合同詐騙罪。只不過,簽訂多重買賣合同並不代表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對於賣家來講,同一標的物跟多人簽訂買賣合同本身就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