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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糾紛怎麼舉證?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01W

一、排除妨害糾紛怎麼舉證?

排除妨害糾紛怎麼舉證?

按照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舉證。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並由所有人佔有;

2、妨害人以佔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爲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而且妨礙的行爲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爲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爲導致的。主要差異在於,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採取措施(作爲)或者停止(不作爲)某種行爲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二、排除妨礙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存在妨礙他人民事權益的狀態

排除妨礙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與停止侵害的主要構成要件不同之處在於:一爲動態,一爲靜態。

妨礙狀態多爲行爲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響通行;違章建築物妨礙相鄰一方通風、採光;在他人建築物上設置廣告;將有害液體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礙狀態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樹根蔓延至相鄰一方的土地。

2、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

妨礙狀態具有不正當性是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礙同時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例如,在施工過程中,塔吊因超負載掉下,破壞了他人的房屋,並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礙是獨立的責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礙同時造成的賠償損失責任);有些妨礙是給他人造成不便。認定妨礙狀態主要是看妨礙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輕微的妨礙是社會生活中難免的,不承擔排除妨礙責任。妨礙狀態是否超過了合理的限度,應當結合當時當地人們一般的觀念判斷。

因此當事人如果他的權力受到了妨害,那麼要想請求法院認定並且排除妨害,那麼就必須要證明他人的確存在着不正當的妨害行爲並且被妨害的標的物,他現在沒在當事人的手中,是被她的妨害人所佔有的,而且這個佔有行爲他是持續進行,沒有意義間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