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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民法典的區別與聯繫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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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區分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民法典的區別與聯繫是什麼?

第一,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便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一種社會關係。法律欲想最佳地調整這種關係,至少應規定如下問題:管理人以爲本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權請求返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獲得的利益,有義務交還本人;在可能的情況下,管理人有義務把管理的事務的事實及進展情況及時通知本人;管理人違反上述義務給本人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到其他損失時,有權請求本人予以賠償。這些內容只有無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攬;而不當得利制度只能解決其中的管理費用的償還和因管理事務所獲利益的返還,其他問題無法涉及。

第二,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在於使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因此在受益人爲善意時,返還的範圍僅僅以“現存利益”爲限,如果受益人未獲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獲利益喪失,則不存在返還問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很可能支出必要費用,但卻未必獲得利益。若以不當得利制度取代無因管理制度,則不利於對管理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無因管理是立法鼓勵助人爲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爲風尚的產物,其制度意義在於劃清侵權行爲和互相幫助行爲的界限。相形之下,不當得利制度就不具備同樣的目的與功能。

二、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聯繫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爲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爲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爲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爲。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爲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爲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爲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爲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爲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爲的違法行爲;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爲債務人,受害人爲債權人。

其本質區別是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不當得利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比如甲撿到1萬元錢後拒不返還失主,甲構成不當得利。

比如,張某一家都在外地打工,家中有住房兩間,有段時間連日狂風暴雨,眼看房子就要倒塌,鄰居李某見狀,忙招呼家人將張某的房子固定住,李某的行爲就是無因管理,是在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進行的管理。

總結以上內容,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民法典的區別與聯繫內容。任何事情有區別就會有聯繫,有聯繫就會有區分,二者大家可以橫向對比來看,會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希望大家瞭解更多的知識,監督自己監督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