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應當蓋總公司的章,分公司不是法律上的獨立主體,法律責任仍由總公司來承擔。只有分公司公章的,最終責任仍由總公司承擔;既有分公司又有總公司公章的,最終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在執行案件中,分公司有獨立財產的,優先執行分公司的財產。在分公司財產不足時,才由總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在執行案件中分公司有獨立的財產主體資格。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