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單只是買賣合同成立的間接證據,只能證明貨物交付的事實,並不能獨立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若要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須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