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要式合同簡介
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是相對於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
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
二、不要式合同的種類
根據法律法律規的先關規定依據合同訂立的形式不要是合同主要有下面幾種合同:
1、買賣合同
2、贈與合同
3、承攬合同
4、倉儲合同
5、委託合同
6、行紀合同
7、居間合同。
三、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
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爲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要式合同
一個概念爲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爲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爲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爲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爲不要式合同。”爲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爲和不要式行爲。
綜上所述,不要式合同有哪些在上面已經有了具體的解釋。不要式合同與要式合同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簽訂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兩者之間的形式不同,不要式合同相對於要式合同的使用更加普遍,同時也更容易發生糾紛,一旦發生糾紛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會成爲爭議的焦點,因此簽訂不要式合同最好有本站的專業合同律師給出法律建議,並就合同的效力給出專業意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