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1、重大誤解合同有以下特徵:
(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由於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是要對行爲的主要內容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僅可撤銷的行爲,是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而產生的。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對這四種行爲行使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得該項行爲不產生
法律效力,其原理在於當事人所撤銷的是該項行爲。所謂的撤銷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銷的行爲歸於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