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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詐騙的認定

欄目: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95W

居間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因此在詐騙認定上是同合同詐騙罪的認定。正常情況下合同簽訂後,看合同訂立者是否在其現有履約能力範圍內積極爲履行合同做準備,如是否爲履約組織貨源、籌集資金,有相關的合同履行的準備行爲等,如有則不認定爲合同詐騙;反之,如行爲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爲,伺機等對方履約後,對對方的正當請求予以搪塞、推託,甚至攜款物逃匿,應認定爲合同詐騙。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居間合同詐騙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