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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履行勞動合同會有什麼風險?

欄目: 平均工資 / 發佈於: / 人氣:1.14W

大家應該都知道,身爲一個員工的話,必須應該履行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那麼如果一個員工不履行勞動合同會有什麼風險呢?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一個員工沒有履行勞動合同之間的要求,那麼可能會受到一些相關的賠償並且受到該公司的一些相關處罰。詳情請看下文。

員工不履行勞動合同會有什麼風險?

如果員工沒有按照勞動合同依法辦理手續而擅自離職的話,公司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要求是什麼?

首先,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職工有權要求雙倍工資差額。《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勞動者無論在職還是在離職後的一定時期內,都可據此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這是法律賦予職工的權利,並非“報復”單位。

其次,單位不籤合同超過一年,視爲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此來看,用人單位在“視爲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而且自“視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三,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隨時辭職,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簽有勞動合同,職工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時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而且必須是書面的,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要賠償;但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即使單位找不到人接替其崗位,職工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通過對上文中的一些描述,我認爲讀者在閱讀本篇文章之後,都能夠對勞動合同法這方面有了解,並且是深層次的瞭解,因爲不僅能夠認識到員工不履行勞動合同會有風險,而且能夠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職責是什麼,從而不做一些危險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