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