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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無效行爲是什麼

欄目: 破產清算 / 發佈於: / 人氣:1.7W
破產無效行爲是什麼
破產無效行爲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狀態下實施的使破產財產不當減少,或違反公平清償原則,從而使債權人的一般清償利益受到損害,依法應被確認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爲。《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無效:
(一)爲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無效行爲的一般法律後果是恢復原狀。破產無效行爲也不例外。恢復原狀就是使法律關係和財產歸屬回覆到行爲發生前的狀態。因此,對於破產無效行爲,首先應溯及地消滅其效力,其次,對於已給付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爲此,破產法設立否認權和追回權,使破產財產的管理者能夠依法對破產無效行爲進行矯正和追索。
破產企業有企業破產法第33條所列行爲,致使企業財產無法收回,造成實際損失的,清算組可以對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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