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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除權行使的原則是哪些

欄目: 破產清算 / 發佈於: / 人氣:2.45W
別除權行使的原則是哪些
律師解析:破產程序中別除權的行使原則有:
1、破產案件受理後,別除人要行使權利,仍須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2、在破產宣告後,別除人要行使別除權的,應向清算組提出,經清算組審查同意,由清算組清償債權。
3、別除權應得受償金額有爭議而沒有確定時,清算組應將價金單獨提存。
4、別除權人請求受償,應提交證明材料等等。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
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