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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聽證是如何規定的?

欄目: 破產清算 / 發佈於: / 人氣:7.28K

破產清算聽證是如何規定的?

破產清算聽證是如何規定的?

(一)破產清算聽證中企業破產清算的清償順序

根據我國公司法、民法典、破產法的規定,以下是破產清算聽證中企業破產清算的清償順序排列: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總結: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二者的清償順序,外部按先後,內部按比例。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 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爲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二)破產清算聽證會履行義務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5)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徵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迴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佈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迴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迴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

聽證結束後,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覈無誤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