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名股東的權力維護是怎樣的?
隱名股東維護權利:
1、採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2、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關注顯名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隱名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採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書面協議是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和基礎。在訴訟中,書面協議是保護隱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在類似協議中,從保護隱名投資者的的角度出發,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隱名投資者是擬投資公司的實際股東,顯名股東只是代爲持有股權;
(2)隱名投資者可以隨時要求顯名股東將股權變更登記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擬設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隱名投資者無法變更爲註冊股東,則隱名投資者享有要求返還投資款的權利,或者在公司發生資產增值時,享有要求按比例返還投資增長價值的權利;
(4)顯名股東因持有股權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潤等,應支付給隱名投資者;
(5)未經隱名投資者同意,顯名股東不得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並就此約定相對嚴格的違約責任。
隱名股東是可以通過相關的程序進行權利的認定的,包括股權登記,簽訂相應的協議等,通過採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等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