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特徵表現爲:(1)行爲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爲。(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爲行爲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爲人簽訂合同。(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