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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抽逃出資罪如何構成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65W

股東構成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有: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具體地表現爲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爲;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爲;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東抽逃出資罪如何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