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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費用股東連帶承擔責任嗎?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05W
清算費用股東連帶承擔責任嗎?

一、清算費用股東連帶承擔責任嗎?

破產清算案件中,股東是肯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作爲公司企業的管理者和決策制訂者,應當對公司破產清算中出現的相關事項負責,具體情況應當由破產清算中發生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可以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爲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清算義務人。該清算義務人的範圍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三款的規定是一致的。

法院受理破產清算案件後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後將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等資料並對債務人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股東應配合管理人進行破產清算。股東作爲清算義務人,需移交以下資料至管理人:(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範》第十四條)

(一)債務人佔有或管理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清冊、存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

(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

(四)批准設立文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及各類資質證書、章程、合同、協議及各類決議、會議記錄、人事檔案、電子文檔、管理系統授權密碼等資料;

(五)有關債務人的訴訟、仲裁、執行案件的材料;

(六)債務人的其它重要資料。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義務移交上述資料的主體還包括法定代表人、企業財務管理人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破產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違法犯罪行爲的,需要由股東對相關情況進行處理,如果股東也涉嫌違法犯罪行爲的,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司法判決,由司法機關對股東進行立案偵查,並進行審查起訴和司法判決,來進行合法的判罰。

二、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流程是怎麼樣的?

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於普通清算。

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蔘加並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我國的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的規定中,如果是我國的公司的股東不按時履行公司清算義務的,此時是需要在公司清算的時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算賠償責任的,所以作爲公司的股東,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相關的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