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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怎麼處罰

欄目: 公司設立 / 發佈於: / 人氣:2.07W

我國,不管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想要設立分支機構都是需要進行審批的,否則的話設立行爲就是違法的,就要對公司進行處罰。那麼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怎麼處罰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怎麼處罰

基於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存在兩種情形,及《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冒用名義”的要求,應當按不同情形、適用不同的法規予以定性處罰,即:

一是以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分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爲禁則,《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爲罰則,予以處罰。--基於《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完全一致,是否可以單獨適用《公司法》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直接予以處罰?從理論上說,單獨適用法或者條例,都是可行的。

二是公司擅自設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因其不存在“冒用名義”的要件,應當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之(一)、(二)、(三)項(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爲禁則,《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爲罰則作出處罰。

單純的無照經營行爲與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行爲,雖然在違法主體和經營者組織結構上有所區別,但最終體現的都是未經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活動的實質。在《公司法》對公司擅自設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沒有規定處罰方式的前提下,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同樣符合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對無照經營行爲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之規定,因而是恰當的。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根據《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整理出來的,關於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 當然,在社會工作中,我們會遇到更加複雜的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此時我們要學會判斷,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罰。如果還有什麼不清楚地方,歡迎來電諮詢本站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