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如何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四)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二、有限合夥企業的特點
1、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合夥企業不是必須要到了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才能解散,如果合夥人對解散企業的決定協商一致的話,某種程度上,只要已經全部清算了企業的債務就可以依法申請解散了。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還得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但有限合夥企業可直接到工商局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