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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能兼合作社董事長嗎

欄目: 經營管理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16W

村主任可以擔任農村種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據2004年10月20日修正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的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徵、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據上述規定,村委會主任在從事非行政工作是,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從事經營活動,擔任農專社法定代表人。

村主任能兼合作社董事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