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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停產停業補償由誰負擔?

欄目: 房屋租賃 / 發佈於: / 人氣:1.88W

承租人停產停業補償由誰負擔?

一、承租人停產停業補償由誰負擔?

承租人停產停業補償由物業負擔,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房屋被徵收而造成被徵收人生產經營活動暫停或者終止而產生的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發生於非住宅型的房屋被徵收時,對於住宅房屋,因爲其不存在生產經營活動的用途,因而也就不存在停產、停業損失的問題。

由生產經營而獲取的收入、利潤等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權,依法不受侵犯。但房屋徵收卻造成了被徵收人於原址上無法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損失,致使其通過生產經營活動能夠獲取的可得財產利益喪失,因而徵收人應當對停產、停業損失依法給予補償。當然,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合法損失,亦即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活動而可能獲取的合法財產利益的損失;違法生產經營活動本爲法律所不許,因而不存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問題。

二、承租房屋拆遷,停產停業的損失由誰承擔?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由於該條款沒有明確規定補償對象,造成在拆遷存在租賃關係的非住宅房屋時,房屋所有人(出租方)與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承租方)對停產停業補償產生爭議。更有甚者,一些拆遷人利用法律的模糊規定,故意對實際遭受停產停業損失的承租人不予補償,造成了拆遷不公。

從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款的性質和用途看,該款主要是拆遷人針對被拆遷房屋內合法經營主體,因房屋被拆遷而無法繼續經營所受損失的經濟補償。在實務中,承租人起訴出租人索要停產停業補償的案件,因個案情況不同,審理結果存在較大差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遇拆遷解除,當事人就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分配存在爭議,合同對此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區分不同情形處理:承租人以拆遷房屋爲經營場所辦理了營業執照,並在此實際經營,其要求出租人給付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確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一般應予以支持。出租人以拆遷房屋爲經營場所也辦理了營業執照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可在其與承租人之間合理分配。

若是民事主體在租賃房屋之後,發生了停產停業等風險的,那麼租賃的主體需要支付賠償金,但若是停產停業是由於不可抗力的緣故導致的,那麼房屋的所有者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民事主體若是對於賠償事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