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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相關稅費的結清問題

欄目: 房屋買賣 / 發佈於: / 人氣:3.25W

二手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對房屋交接前涉及該房屋的物業、水電、煤氣、維修基金等費用的結清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售人應繳納而未繳納上述費用的,買受人可以在辦理交接手續時要求出售人結清上述費用。買受人也可以在墊付上述費用後,可向出售人追償。所以,買賣雙方最好能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費用的結清時間進行約定,也可以預留小部分尾款,在出售人結清各項費用後,再支付最後小部分的尾款。

房屋相關稅費的結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