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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使用合同簡單版範文是怎麼樣的?

欄目: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3W

一、房屋無償使用合同簡單版範文是怎麼樣的?

房屋無償使用合同簡單版範文是怎麼樣的?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無償使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房屋基本情況

乙方無償使用甲方坐落在 的房屋,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用於辦公。

2、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甲方的權利義務

3.1乙方在使用期間,應當妥善保管房屋,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進行違法活動,否則甲方隨時可以解除本協議。

3.2試用期內,出現房屋質量問題,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應當及時維修。

3.3乙方服務人員的暫住等生活上所需辦理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與當地有關單位聯繫解決。

4、乙方的權利義務

4.1使用期內,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其他合理稅費由乙方承擔

4.2用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衛、房屋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協議解除

5.1在使用期內,甲方將乙方使用的房屋出租(賣)給第三人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5.2在使用期內,甲方解除本協議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6、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執,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7.其它

7.1本合同一式二份,共二頁雙方各執一份。

7.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房屋贈與的相關規定

據國家財政部下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指出,三種情形下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贈與雙方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2)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係的公證書(原件)。

(4)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係或者贍養關係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覈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複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不徵稅手續。

(三)、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爲20%。

(四)、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爲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爲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覈定其轉讓收入。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無償使用那麼也是必須要簽訂合同的,而且裏面的條款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所有的事項全部要慎得雙方的同意,這樣才能起到法律的效益,所以,只要把合同制定好那麼雙方就要按照規定來進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