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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債務清算管理人由誰擔任

欄目: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7.56K

《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四)人民法院認爲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破產法》第二十四條

法律規定債務清算管理人由誰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