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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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是什麼法
是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爲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