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糾紛案件的被告一定要請律師嗎?
1、糾紛案件的被告並不是一定要請律師,對於不請律師的情形,可以由以下的公民、單位或者是組織等來進行辯護: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若是委託了律師等爲代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爲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二、如果請律師,怎麼確定律師費?
可以結合以下規定確定律師費: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八條
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由於法律規範並未作出強制性的規定,故此對於陷入民事糾紛,並且已經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原告、被告都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聘請律師。若是請律師處理訴訟事宜,需要與律師簽署授權委託書,並需要將此委託書提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