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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駁回訴請 | 主張共有卻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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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蔣書文)近日,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出資糾紛案,原告魏某華以共有糾紛向定遠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哥哥魏某在2014年買的房子是在其委託下共同購買,後面加蓋的兩層也是由兄弟二人共同出資,法院以哥哥魏某的妻子朱某對魏某華的主張未予認可,且魏某華亦無法完成舉證證明責任,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故依法判決駁回魏某華的訴訟請求。

主張共有卻無證據 法院判決駁回訴請

2014年,魏某在定遠縣某鎮購入坐北面南一層兩間平房,後又以此平房爲基礎,在頂上加蓋第二層和第三層,並攜妻子朱某及兩個孩子入住。2021年,魏某不幸因病去世,其弟魏某華卻在此時告知朱某,哥哥魏某在2014年買的房子是在其的委託下共同購買,後面加蓋的兩層也是由兄弟二人共同出資。隨後,魏某華還對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了劃分,並準備強行入住,朱某卻對魏某華的主張不予認可,並多次阻撓魏某華入住該房屋,魏某華遂以共有糾紛向定遠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在訴訟過程中,魏某華就他主張與哥哥魏某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並加蓋第二層和第三層這一情節,僅憑個人口述,並未向法庭舉證,朱某對魏某華所述亦據不認可,稱魏某華完全在捏造事實、虛假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魏某華主張案涉房屋系其與哥哥魏某共同出資購買並共同出資加蓋的第二層和第三層,並對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了劃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故而,魏某華依法應當對其主張程度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因朱某對魏某華的主張未予認可,且魏某華亦無法完成舉證證明責任,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故依法判決駁回魏某華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