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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時房屋因共同安置人獲得優惠安置房屋是否共有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74W

原告訴稱

拆遷時房屋因共同安置人獲得優惠安置房屋是否共有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趙某均向二原告支付204萬元。

事實和理由:案外人張某文、林某麗系夫妻關係,張某文於2000年5月15日因死亡註銷戶口,林某麗於2007年7月10日因死亡註銷戶口。二人育有四子女,張某傑、張某慈、張某濤、張某霞。長子張某傑已故,吳某蘭系其配偶,張某露爲二人之女。次子張某慈初婚配偶爲周某涵,周某涵於1996年4月8日去世,原告張某薇及被告張某菲系二人之女。劉某琪系張某薇之女。2018年8月29日,張某慈與趙某均結婚,二人無子女。2019年4月26日,張某慈去世。2001年北京市東城區S號房屋拆遷,張某慈作爲購房人簽訂就地安置合同,安置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在此次拆遷安置中,二原告及張某慈、林某麗均爲被拆遷安置人,安置時使用了二原告每人15平米的安置利益,並獲得優惠購房價,購房款由張某薇夫婦支付。

二原告認爲,二原告對被拆遷房屋享有拆遷安置利益,拆遷安置利益指向的標的物就是涉案房屋,具體是什麼性質的利益,二原告不予確認,但二原告要求以現金形式進行處理。2019年原告張某薇曾以張某薇與張某慈存在借名買房關係爲由提起訴訟,在該案中對涉案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爲682.67萬元。原告綜合考慮被拆遷人爲張某慈,二原告僅爲被安置人,安置利益僅爲一套房屋沒有其他貨幣補償,安置房屋的購房款均由張某薇夫婦支付等情況,估算原告享有30%的安置利益,故按照涉案房屋市場價格682.67萬元的30%主張。

因張某慈生前立有遺囑,由被告趙某均繼承涉案房屋產權,故要求趙某均支付上述款項。另鑑於林某麗亦爲被安置人,原告認爲林某麗的繼承人亦享有拆遷利益,應當參加訴訟。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成此訴。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均辯稱:原告所述身份關係及已去世人口的死亡時間屬實。原告以共有物分割糾紛爲由起訴,其訴訟請求與其主張的法律關係不符。只有共有關係存在的前提下才存在分割問題,而本案中沒有共有基礎。張某慈生前從未與二原告約定過涉案房屋爲雙方共有,趙某均與二原告亦未有此約定,故不存在約定共有的狀態。涉案房屋系在2001年拆遷置換而來,登記在張某慈名下。被拆遷房屋原系張某文、林某麗的夫妻共同財產,1997年11月7日,張某文、林某麗通過公證的方式將被拆遷房屋贈予張某慈,由張某慈取得所有權。2001年11月28日,張某慈與拆遷辦簽訂拆遷協議,安置了涉案房屋。在此次拆遷中,拆遷安置實施細則載明,拆遷原則是按照原住房面積進行安置,與人口無關。故雖然將二原告及張某慈、林某麗列爲被安置人,但被安置人不享有安置利益。

張某薇在2018年曾以合同糾紛爲由向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表示張某薇夫婦借用張某慈名義購買涉案房屋。在該次訴訟中,張某薇作爲原告明確表示此次拆遷與人口無任何關係。2019年張某薇再次以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認爲因其在購買房屋時出資對涉案房屋享有物權,故提出賠償。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薇與張某慈之間就購房款形成債權債務關係,訴訟中張某慈去世,追加趙某均作爲被告參加訴訟,趙某均當庭出示了張某慈遺囑,法院認定趙某均作爲張某慈的繼承人,對張某慈應返還張某薇的購房款,負有返還義務。該次訴訟後,張某薇已將購房款支付張某薇。

綜上趙某均認爲,涉案房屋系張某慈個人財產,不涉及其他人的物權權利。原告以涉案房屋市場價值的30%主張賠償,缺乏依據,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菲、吳某蘭、張某露、張某濤辯稱:原告所述身份關係及已去世人口的死亡時間屬實。張某菲對於二原告所述事實的法律關係不清楚,請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張某霞未答辯,亦未發表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查明

周某涵與張某慈原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張某薇、張某菲二子女。劉某琪系張某薇之女。周某涵於1996年9月6日死亡註銷戶口。張某慈與趙某均於2018年8月29日登記結婚,婚後未育有子女。張某慈於2019年4月26日去世。

當事人均認可張某文、林某麗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四子女,爲張某傑、張某慈、張某濤、張某霞。張某文於2000年5月15日因死亡註銷戶口,林某麗於2007年7月10日因死亡註銷戶口。長子張某傑已故,吳某蘭系其配偶,張某露爲二人之女,但均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

1997年10月,張某文向張某慈出具贈與書,載明經與妻子林某麗協商,將北京市東城區S號中的西數第一間贈與張某慈所有。張某慈表示接受贈與。北京市東城區公證處對於上述贈與及接受贈與行爲進行公證。後張某慈取得原北京市東城區S號房屋一間的所有權。因此地進行危舊房改造工程,2001年11月28日,張某慈與拆遷辦簽訂了《民安危改區就地安置合同書》,該合同約定,應安置人口4人,分別是:張某慈、林某麗、張某薇、劉某琪;乙方選擇就地安置方式,放棄其他安置方式;乙方自願購買一號住房;雙方同意安置住房房價款合計爲人民幣140178元。

在《危舊房改造回購安置住房房價計算表》中顯示,安置房屋房價計算時,對於安置房屋建築面積未超過原住房建築面積部分,使用了夫婦工齡折扣率進行計算,夫婦工齡爲68年。原告表示該表中的夫婦工齡即至張某慈和周某涵的工齡。對於屬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但未超過人均15平米內部分,房價計算方式爲房改成本價×(15㎡/人×安置人口-原住房建築面積)×(1+調節因素之和)。

2003年12月,張某薇、劉某磊及二人之女劉某琪入住涉訴房屋。2004年6月16日,涉訴房屋登記至張某慈名下。

2018年7月12日,原告張某薇、劉某磊(張某薇之夫)曾以合同糾紛爲由將張某慈訴至本院,要求張某慈協助將涉訴房屋轉移登記至二原告名下。本院經審理認爲,張某薇、劉某磊出示的涉訴房屋首付款收據、銀行還貸記錄、生活繳費憑證等證據,可以證明涉訴房屋的部分房款由張某薇、劉某磊支付,但不足以證明二人與張某慈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故判決駁回了二原告的訴訟請求。後二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2019年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2月13日,原告張某薇、劉某磊再次以合同糾紛爲由將張某慈訴至本院,張某慈於2019年4月26日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張某慈的法定繼承人趙某均、張某菲爲被告參加訴訟。張某薇、劉某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趙某均支付二原告購房款及已支付的各項費用134234.70元及房屋增值款420萬元。在該案訴訟中,二原告申請對涉訴房屋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價值爲682.67萬元。被告趙某均於庭審中出具張某慈於2018年11月22日書寫的遺囑及視頻,內容爲張某慈去世後全部遺產由張某慈的妻子趙某均繼承。對該遺囑,原、被告均認可真實性。基於此,二原告要求被告趙某均承擔還款和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爲生效判決書已經認定二原告與張某慈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係,故二原告要求趙某均支付房屋增值款,於法無據,二原告支付的相關錢款應屬於借款性質,作爲張某慈遺產的繼承人趙某均應當承擔還款義務。故判決趙某均返還原告張某薇、劉某磊首付款34448元、還貸總額97667.70元、公共維修基金2114元及印花稅5元,以上共計134234.70元;駁回原告張某薇、劉某磊其他訴訟請求。此後,趙某均向張某薇、劉某磊支付了上述款項。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張某薇、劉某琪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糾紛,共有物分割是指將共有物從共有狀態通過分割的方式轉化爲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共有物分割的前提是共有關係的存在。本案中,二原告主張其作爲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基於拆遷安置利益的共有關係要求分割,並主張按照房屋市場價格的30%獲得折價款,經法院反覆釋明,原告堅持認爲原、被告之間存在共有關係,要求對共有利益進行分割,但不予明確其主張的安置利益性質。對此,法院認爲,根據已查明事實,涉案房屋系拆遷安置而來,張某慈作爲被拆遷人及購房人簽訂拆遷安置合同,取得涉案房屋,並將涉案房屋產權登記於張某慈名下,故張某慈系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生效判決確認趙某均系張某慈的遺產繼承人。若趙某均繼承涉案房屋,則趙某均取得的系涉案房屋所有權。

二原告雖爲被安置人,在房價計算時折算了二原告人均15平米的優惠價格,但並不表示二原告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權益,故二原告與趙某均之間就涉案房屋所有權不存在共有關係。而原告以涉案房屋市場價格爲基礎主張分得30%折價款,上述房屋市場價格對應的實爲房屋的所有權價值,且原告亦未證明其所主張的份額依據,故原告以雙方存在共有關係爲由,以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價值爲基礎主張分得折價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