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fac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face{font-family:"宋體";}@font-face{font-family:"等線";}@font-face{font-family:"仿宋_GB2312";}ormal{mso-style-name:正文;mso-style-parent:"";margin:0;margin-bottom:0;mso-pagination:none;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family:等線;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4px;mso-font-kerning:1px;}p.p{mso-style-
嚴格組織證據,爭取保險賠償近百萬
一汽車配套公司因2020年七月十七號發生暴雨導致內澇水災,到同年十一月份歷經多月時間,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該公司需要提交的資料也全部提交到保險公司。但理賠問題遲遲不能解決,後本人代理該公司起訴保險公司。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爲了說明事實的真相,證據是整個訴訟活動的基礎和核心,證據決定訴訟結果,由於證據證明的是“已經發生過的具體事件,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客觀性、全面性至關重要,經過到達現場,多次研究材料,組織了多組證據,
證據目錄:
證據一:原告工商營業執照與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複印件,證明:原告主體信息與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被告企業信息查詢,證明:被告主體信息與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三:保險財產綜合險投保單,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財產綜合險,機器設備保額六百萬,倉儲物四百萬。被告應在保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證據四:氣象憑證,證明:2020年7月17日降雨爲特大暴雨量級,出現洪水內澇,原告廠房被淹,屬於保險理賠事項。
證據五:照片一組,證明:受損的倉儲物及機器設備,搶險的過程,搶險購買的水泵。
證據六:聊天記錄,證明:公估公司受被告委託覈實損失。
證據七:公估委託書,證據:結合證據六證明公估公司受被告委託覈實損失。
證據八:現場清點核實記錄表一份共十一頁,證明:被告委託的公估有限公司代表被告清點核實的受損倉儲物數量。
證據九:採購合同及發票轉賬記錄,加工成本。證明:證明原告損失的財產價格。
證據十:聊天記錄,證明:與公估公司現場清點核實記錄表相映證,被告請點的核實的受損倉儲物數量。
證據十一:發票一組,證明:水淹後新購買機器設備132187.61元,維修機器花費設備維修費114778.76元。
證據十二;新聞報道一組’證明:受損倉儲物不具有使用價值,因使用有質量問題的類似原材料導致汽車召回損失特別巨大。
證據十三:錄音三份,證明目的:公估公司明確講是保險公司委託他們,公估報告只能給保險公司,不會給原告。錄音中多次提到原告不知道委託公估的事情,顯系保險公司與公估公估合謀在原告受損企業困難急於理賠的情況下(乘人之危),在填報理賠材料時套路原告再空白委託書蓋章,公估公司多次說到最開始賠百分之二十36萬,後來談給40萬,44萬,60萬,最後算85萬。隱匿對原告有力的材料,多處語言證明儼然是保險公司的附屬機構,代表保險公向原告施壓,威脅原告說如果打官司要出報告47萬都出不了,違背公估鑑定的中立客觀性,按照保險公司領導意圖出具報告,不適任本案公估鑑定事項。
證據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行業標準,證明目的:有國家標準被告與公估公司不採納,而採用學說爲理賠標準,顯系違法,公估報告不應該被採納。
綜上,本來保險公司只賠償四十五萬,經過開庭審理,保險公司認識到敗訴的可能,本案經過調節賠償九十五萬,爲客戶多爭取五十萬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