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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的子女可以拒絕贍養父母嗎?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13W

黃甲,現年87歲,浙江某地農民。黃乙,現年52歲,浙江某地農民。黃乙原爲黃甲收養的兒子。50年前,黃甲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不滿自己只有一個女兒的他就收養了當時只有2歲的黃乙爲養子。經過20年含辛茹苦的撫養,黃甲在黃乙22歲那年給他娶了媳婦。由於婆媳不和,黃乙結婚後三年分家單過。如今,黃甲得了癌症,他女兒已經去世,黃乙也拒絕給他醫治。黃乙說自己不要黃甲的遺產,也不對他盡贍養義務。

放棄繼承權的子女可以拒絕贍養父母嗎?

 

我國民法典》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由此可見,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法定義務,非因財產繼承關係而產生。所以,只要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仍舊存在,子女就應該盡贍養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所以即便子女放棄了繼承權,其仍舊要贍養父母,不能以此爲藉口拒絕贍養父母。除非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解除,這對於養父母子女之間也適用,因爲收養關係一旦成立,父母子女關係也宣告成立,所以養子女也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爲藉口不履行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

 

在上述案例中,儘管黃乙是黃甲收養的,但是黃甲與黃乙之間的父子關係是現實存在的,黃乙需要對黃甲盡到贍養義務,如果黃乙拒絕不盡義務的,黃甲可以要求黃乙履行其義務。黃乙需要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僅限於支付贍養費。如果黃乙想通過解除收養關係來拒絕履行義務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也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因此,黃甲也可以要求黃乙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此外,現實中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爲,視情節嚴重程度隨時具有轉化爲犯罪的可能。在家庭內部拒絕贍養、撫養達到情節嚴重的,就可能構成遺棄罪,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