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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維護房屋被強拆的合法權益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96W

                如何維護房屋被強拆的合法權益

導讀:維護房屋被強拆的合法權益是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也可以通過拍照等方式進行證據保留;然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強拆的情形包括違法建築或者是臨期建築等。

如何維護房屋被強拆的合法權益

一、

如何維護房屋被強拆的合法權益

  被違法強制拆遷房屋,可以報警,也可以通過拍照等方式保留證據,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

什麼情形可以強制拆除

  以下情形可以強制拆除:

  1.屬於逾期不改正的違章建築和超期臨時建築的;

  2.徵收人已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週轉房的;

  3.被徵收人未按徵收補償協議期限履行交房義務的;

  4.被徵收人法定期限內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同時不申請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三、

對強拆不服的複議期限

  強拆的行政複議期限是六十日,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在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