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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以下的孩子離婚一定由女方撫養嗎

欄目: 律師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1.06W

我們司法實踐中,離婚時如果有兩歲以下的孩子通常由女方來撫養。但是事情也不是絕對的,下面我們就來介紹以下兩歲以下的孩子離婚撫養權歸屬問題。

兩歲以下的孩子離婚一定由女方撫養嗎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法官一般都是判決給女方撫養,2週歲以下的孩子法律上認爲屬於“哺乳期”,這個時期的孩子對母親的依賴很強,如果判決給男方,可能會給孩子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

但是,也有例外,雖然這個例外並不常見。

法條是這麼說的: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什麼是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

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也就是說,認定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什麼是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比如說,女方生下孩子以後就離家出走了,沒有撫養過孩子,是父方及其家人這邊在照顧的,一般這種情況可能隨父親這方生活。

其他情況是兜底條款,要看具體的案例。

其實如果男方不想讓2週歲以下的孩子跟着女方,還有其他辦法。

比如說:雙方協商一致,孩子歸男方,只要女方同意,這是完全沒問題的,男方可以在財產或者其他條件上讓步,以期望女方同意孩子歸男方。

或者,如果實在無法協商一致的,男方可以等待孩子滿兩週歲以後再起訴離婚,這時候就看雙方的具體條件了,此時男方獲得撫養權的機率就會大很多。

要不就是有一種情況,在訴訟中,女方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不願意撫養孩子,同意由男方撫養,那麼法院可以同意這樣的決定。

有學者對於法律規定直接讓母親撫養2週歲以下的孩子是否不公平做出過討論,認爲法律這樣規定,實際上會導致了對女性的不公。

如何理解呢?

離婚後女性帶着哺乳期的小孩,基本上是什麼也幹不了的,沒法工作,沒有收入來源,但是又要花費大量的金錢撫養孩子,這樣的情況嚴重的影響了女方的就業、求職和經濟收入。大多數的單親媽媽很貧困,因爲其貧困,又會導致了孩子的生活水平下降。由於撫養哺乳期的孩子花費大量時間、精力,而且受到社會觀念的影響,女性也無法在這段時間裏找到新的撫養者,於是漸漸的被社會邊緣化,惡性循環。

法律規定並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

要解決問題,要改變傳統的性別與家庭角色的關係,在立法、執法中納入性別視角,法官應依“保護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決定哺乳期孩子的撫養權行使。而不僅僅是簡單粗暴的歸女性撫養,認爲女性能夠更好的撫養孩子,其實這樣的看法也是性別帶來的刻板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