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盃期間,網絡賭球似乎特別流行,賭球的方式也特別多,本律師知道的賭球形式包括買“比分”、“大小”、“全場輸贏”、“全場入球總數”、“全場獨贏”等各種方式。一般情況下,只是下注參與賭球是違法行爲,並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組織他人蔘與賭球,獲得利益或者說自己坐莊,開盤進行網絡賭球,則會構成賭博罪或者開設賭場罪。
一、什麼是賭博罪?什麼是開設賭場罪?
賭博罪是指主觀上以營利的目的,聚衆賭博或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其中,聚衆賭博是指組織多人進行賭博,並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爲,以賭博爲業是指嗜賭成性,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來源的行爲。
開設賭場罪是指爲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爲。
二、世界盃期間參與網絡賭球,會涉及的法律風險
1、偶爾參與賭球,屬於違法,但不犯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構成賭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自己坐莊,或者擔任賭球網站代理,吸納賭客的,構成開設賭場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律師在辯護工作中的辯護要點
因爲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在量刑上有巨大的區別,因此律師在辯護工作中,要特別注意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兩個罪罪名的辯護。
聚衆賭博的賭頭,也具有招引他人蔘加賭博,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爲。開設賭場行爲中,網絡賭場的代理人主要是擔任代理、發展會員並接受投注,具有穩定連貫的特徵。而聚衆賭博行爲中,聚衆賭博的行爲人通過組織他人蔘與賭博,獲得利益,相對無序隨意。如果只是組織多人進行網絡賭博活動,並未成爲賭博網站的代理,也未替賭博網站發展會員和接受投注,那麼應當傾向於認定爲賭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