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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 | 訟師法幫服務評雙方約定的條件未能實現

欄目: 法律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05W

一.基本案情

訟師法幫服務評雙方約定的條件未能實現,能否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

2017年4月21日,原告與馬XX系被告楊XX的母親)簽訂一份《購房協議書》,根據協議約定馬XX將其所有的位於焉耆縣西延小區(海都新苑小區)2棟X單元XXX室以13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原告。原告向馬XX支付了房屋轉讓款後,馬XXX協議約定的房屋交付了原告。原告自2017年4月至今居住在該涉案房屋。被告楊XX與被告馬XX系夫妻關係。因涉案房屋系徵收拆遷安置房屋,現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被告楊XX、馬XX名下。原告多次要求兩被告協助將焉耆縣西延小區(海都新苑小區)X棟X單元XXX室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在原告名下,但被兩被告拒絕。

原告訴稱

楊XX、被告馬XX協助將焉耆縣西延小區(海都新苑小區)X棟X單元XX室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在原告名下;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4月21日,原告與馬XX系被告楊XX的母親)簽訂一份《購房協議書》,根據協議約定馬XX將其所有的位於焉耆縣西延小區(海都新苑小區)X3單元XX室以13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原告。原告向馬XX支付了房屋轉讓款後,馬XX將協議約定的房屋交付了原告。

二.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馬XX的起訴。

三.律師點評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原告馬XX提供的購房協議書及關於樓房問題協議,本案所涉房屋是楊存新轉移給馬XX後,由馬XX轉給馬XX,馬XX與楊XX之間就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因此本案馬XX作爲原告起訴主體不適格。